Thursday, December 31, 2015

妳有小格局 我迎一片綠 what a wonderful day to end the year of 2015

我是2004年8月來到文藻外語學院,是國際企業系第一位教師。記得2004年春季先來校園,當時教務長是陳美華,很熱情地接待。面試完,還請助理提供完整的校園導覽 (campus tour)。聘書是2004年8月1日生效,聘期開始之前,當時的校長李文瑞,問我能否提早到校園幫點小忙,我立即答應。(那時,我沒有停車證) 今天是2015年12月31日,校名早改成文藻外語大學,國際企業系也大變身,成為國際企業管理系。有些諷刺的是,如今我被解聘,高層真的很急,要讓我消失。我想,如果她們開餐廳,會催趕客人嗎?如果讓她們管理教堂,又會如何? 中午停好車,警衛跑來竟問:「先生,你是? … 你要找誰?」 心想,不到48小時,我去變臉了嗎? 離開時,警衛收回停車證。 忘記問他,要不要也檢查後車箱?(不尊重老師的校園,我是白癡,才會想進去。還我清白之前,我根本不想去。為了打包個人書籍與遞交申訴書,才不得不進校園。他們派警衛如影隨形跟著我也歡迎。有錢打造電子腳鐐也行。小動作,羞辱不了我,只會讓爆料劇本更精彩。) 這樣的格局與管理藝術,來專業負責營區保全,鐵定不會有阿帕契直昇機事件、洪仲丘命案。留在文藻的老師,也許可以與國防部接洽產學案。 薪水是發到12月31日,聘期是到12月29日,有兩天的落差,學校認真地要我繳回差額。30歲的我,大概會兩手一攤:「Sue me. (去簡易庭告我吧)」 現在的我,只是帶著一絲微笑,在他們準備的簽收單上寫道: 「未繳。請出納組在我的應付帳款(account payable)項下調整。」 這是美好的一天。 http://diary.blog.yam.com/santafair/article/708522 (網路時代真強. 一位與文藻沒有任何淵源的教育界友人,剛傳給我上面這網址。這位作者洪老師,我有印象,那時我擔任系主任,業務上沒啥交集。只記得他長相斯文,帥氣又有自信。看過他在網路(FB?)評論相關事件之文章,這篇則是第一次閱讀。我當它是2016除夕煙火。哈利路亞)

Wednesday, December 30, 2015

身教

評鑑日,走出研究室,陳美華副校長主動打招呼, 我習慣性立即點頭微笑回禮。 不到一秒鐘, 我頓悟這是陳美華。 所以嚴肅地說:我不應該與妳有任何互動的! 副校長竟問:為什麼? 我說:妳是教授。旁邊是一群學生,我要給學生身教示範。 學生繳費,學校就要給她們優質教育,身教,當然是一部份。 我的烏龍案子,這一批高官,竟然不能睜眼辨是非,我打從心底 看不起! Dec. 29, 2015 認真上完三節課。 沒想到是最後三小時, 同學也能認真參與, 沒有遺憾。 憤怒是要針對魔鬼, 教學是神聖的。

Tuesday, December 29, 2015

黑 !!!

現在是 Dec.29, 2015 我仍在現職 竟然無法登錄網路學園 與 校務資訊 我答應主任 想協助善後課程 皆無法進行 ! 畫面截圖 存證 這就是文藻行政高層的運作 經查 係人事室 通知資教中心 為之. 人事室主任是 國企管老師蔡振義

Monday, December 21, 2015

單純良善的小行政 vs. 邪惡卻沒實力的大黑手

單純良善的系助,今天小心翼翼地問我,是否馬上就要回家吃自己。應該是她直屬小主管被高層放話、蓄意誤導的結果。 不能怨她,現在年輕人,不是福杯滿溢、生在溫良恭儉讓的書香門第,就是被訓練成乖乖牌。周星馳演的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對她們起不了什麼教化作用。我只有耐性解釋,一切依法行事,我會申訴;如對申訴結果不服、將提再申訴;如對教育部審議再申訴之結果不服、將訴諸行政法院。這場仗,是打定了。提起再申訴之時,全部資料將攤在媒體前。我是衛忠欣,不是洪仲丘。蓋黑布沒用,一把火燒掉它。 結論:校長走人的機率應較大。這正是我努力的目標。 N.B. 小行政捎訊問:「單純良善=笨蛋? 嗚嗚」 當然不是!我一直認為,健康的社會,其組成份子,應是有90%是單純良善公民;1%是邪惡卻沒實力的小人;1%是負責對抗前者的烈士;8%仍在遊走或觀望。

Tuesday, December 15, 2015

媒體的首度接觸

中午接到某媒體電郵,也通了電話。我的案子,如果在校內申訴,仍然無法獲得正義伸張與平反,向教育部再申訴與向行政法庭提告時,應該就是攤在媒體前之合理時機。目前,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我臉書與其他網址張貼的一些資訊,我現在也只是請記者去合法挖寶。 周姓記者表示收到的爆料寫得不清楚,大約是幾個網頁連結。尊重新聞專業,新聞來源不公開,我當然不會問消息來源。不過,這半年來,已經領教到小屁孩劣質學生與極少數高階知識份子,都可以鬼話連篇。我只能告訴記者: 我在網路公開的完整資料有:學生因成績提起申訴被駁回之裁決書全文、我(未經律師)以納稅人身份向教育部檢舉文藻校長之檢舉書全文、兩屆性平會成員名單(周守民、陳美華、蔡清華、陳立言、蔡文隆、陳靜珮、潘存真、蔡振義、張慧美、王欣灤、朱貞品、蔡燕昭、汪莉先、易守箴、陳玉如、葉毓蘭、程敬閏、郭正鵬、林幼雀、陳僅麗、黃芬蘭、陳國泰、賴昭志)、調查小組名單、申復審議小組名單、調查報告部份內容,如https://www.facebook.com/notes/jong-shin-wei/%E6%88%91%E6%80%95%E6%89%93%E4%B8%AD%E6%96%87-%E8%A6%81%E4%B8%80%E5%AD%97%E4%B8%8D%E5%B7%AE%E6%89%93%E6%95%B4%E6%AE%B5%E7%99%BD%E7%99%A1%E9%99%B3%E8%BF%B0-%E6%9B%B4%E7%81%AB%E5%A4%A7/10153196954842129)。至於校長,正是9月2日在南方領袖教育學院講座勞動部陳部長回答後,沒禮貌憤怒羞愧,提著包包走人的那位。很糟糕的身教! 記者更應致電文藻公關室,與那幾位學生。我都有他們的電話號碼備索。沒錯, 我就是要讓這批人, 離開學校黑箱保護傘, 咱們在法院見真章. 高雄地方法院是管轄法院.

Tuesday, December 08, 2015

文藻外語大學周守民校長涉嫌違法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檢舉報告書

申復審議小組(委員:邱基峻、游美惠、曹玫蓉)竟然視若無睹?! 檢舉報告書全文如下 檢舉人: 衛忠欣 (文藻外語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系專任副教授) 被檢舉人:周守民 (文藻外語大學校長、性平會主任委員) 說明: 1. 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調查報告第3頁倒數第4列起,記載調查小組成員為葉毓蘭、郭麗安與吳剛魁3位委員。經查104年4月1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2次會議決議,調查小組成員為程敬閏、葉毓蘭、吳慈恩3位委員(如吳慈恩委員不克擔任,則由呂明蓁委員擔任)。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議決議,聘用吳剛魁委員(因程敬閏委員退出調查小組)。郭麗安委員之調查小組委員身份,顯然未經性平會決議通過。被檢舉人為何未經性平會決議,逕行聘用郭麗安委員?請鈞部明查。 103年12月5日多家媒體報導(見證物1),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系教授楊忠和,參與彰師大社會科學暨體育學院院長遴選時,遭黑函攻擊「沒有學術」、「上課都在罵別人沒有他厲害」等語,事後查出是時任彰師大副校長郭麗安的女兒李碩所為,楊忠和提告指郭女涉嫌教唆,應與李女及涉嫌提供協助的李女男友魏忠誠連帶賠償200萬元,並於校內張貼道歉啟事。李女堅稱當時在彰師大打工,偷聽學生議論楊男參與院長遴選而撰寫信件寄發,與母親及男友無關,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這些言論已對楊忠和造成社會上負面評價,改判李碩須賠償40萬元,還要在學校人事室、運動學系公佈欄張貼道歉啟事3天。檢舉人已於104年10月30日收到楊忠和教授回函,證明該媒體報導屬實。 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程敬閏學務長報告性平會受理窗口接獲檢舉信。104年4月3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議程,提案一之說明,亦記載性平會104年4月17日接獲文藻教師檢舉報告書。檢視調查報告第8頁,檢舉人F師與調查委員之提問與證詞內容,郭麗安委員絕非適當的調查小組委員人選。 2. 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議決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如又接獲與該案有關之檢舉信函,由主任委員交給調查小組。 經查國企管四年級學生蔡宓璇,於104年5月27日寫信(見證物2)給周校長,表達對檢舉人的支持及感謝檢舉人利用課餘給予學生的求職協助,盼學校能夠聽取、判讀不同學生的聲音。該信後段陳述:「學生本分應是尊重並且接受老師的教導方式,當然學生有權向學校反映老師授課的情況,但反映的情況應當在老師有精神方面的狀況異常,否則學生應當尊重老師的教導方式以及成績上的安排。例如:103年上學期,通識教育中心○○○老師在課堂上經常有情緒不穩定之問題,但經過全班三分之二同學的聯署予校長,此份連署單顯然並未有所效用。○老師依然在學校繼續荒唐的授課行為,學生們依然冤望的被當,他是一位對學生有負面衝擊影響並且無益的老師,但學校卻沒有做任何的處置。學校是否應當重新檢視事件以及情況評估的考核標準。」性平會主委是否將此物證,交給性平會與調查小組?請鈞部明查。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3. 檢舉人於93年入文藻服務,之前曾在樹德科大與逢甲大學任教。該性平事件之檢舉人、申請人、疑似受害人與疑似加害人(即這裡的檢舉人),皆與兩校無關。104年6月11日性平會竟決議,依調查小組6月3日提出之要求,函查他校。(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調查處理結果通知書第1頁第14列;第10頁倒數第14列。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調查報告第16頁第2列;第36頁倒數第5列。)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調查小組應循規則向教育部窗口查問,而非自行掃街敲門。檢舉人在該性平事件之涉案,既與該兩校之公共安全無關,亦無委請該兩校調查之必要。此擅自擴權之舉,既有損校譽,亦明顯毀損檢舉人之學術名譽。 4. 文藻外語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民國103年6月7日校務會議通過),規定性平會委員人數為19。104年4月11日至104年6月17日期間,性平會委員人數為18,係因新任教務長陳立言仍出現在專家委員代表欄位,導致委員人數有誤,確實違反當時的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見證物3)。該要點經104年6月17日校務會議修法,名單終於合法。緣此,104年4月11日至104年6月17日期間,性平會對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之任何作為,皆無適法性。被檢舉人係性平會主任委員,對104年6月17日之前違反文藻外語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乙事,應負全責。 [大法官釋字第五0三號解釋:「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憲法救濟審理原則 ] 5. 104年10月2日檢舉人於性平會開會前提交的書面意見,即已指出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議,兩位具法律專長的委員皆請假,該會議僅憑單方面的書面檢舉資料,便初步審酌已有觸犯刑法第228條依職權為猥褻之虞。104年4月21日性平會的知會單載明:「初步審酌已有觸犯刑法第228條依職權為猥褻之虞」,為何4月30日的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要求檢舉人列席說明時,只有「涉及性騷擾」幾字?教育部於99年8月18日發文(台人(二)字第0990129437號),在第三點說明:「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時,學校應依教師法規定,提供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予教評會。」4月17日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議之決議與過程,無法提供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予教評會。檢舉人僅有的被訪談與陳述機會,係在5月15日的第4次調查訪談會議。若檢舉人於4月30日列席說明,檢舉人只知被檢舉「涉及性騷擾」幾字,如何說明?檢舉人既無從說明,教評會豈能有「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 104年10月18日檢舉人收到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調查處理結果通知書與調查報告。檢舉人方知悉該案申請人提供之物證(大多數錄音譯文荒腔走板),檢舉人原先一無所悉、遑論答辯,卻被陳述為該事件行為人之談話內容。顯見被檢舉人在校長任內,文藻外語大學在調查處理此一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未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2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 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證物】 證物1:郭麗安與楊忠和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 證物2:104年5月27日蔡宓璇同學給周校長的信 (skipped) 證物3:性平會之成員於法不合(104年4月11日至104年6月17日) (downloaded from wzu.edu.tw)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可以自我揭露資訊嗎

同學問: 可以自我揭露資訊嗎 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Source: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解釋) For instance, see https://www.facebook.com/cowbei2.0/ #130;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