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08, 2015

文藻外語大學周守民校長涉嫌違法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檢舉報告書

申復審議小組(委員:邱基峻、游美惠、曹玫蓉)竟然視若無睹?! 檢舉報告書全文如下 檢舉人: 衛忠欣 (文藻外語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系專任副教授) 被檢舉人:周守民 (文藻外語大學校長、性平會主任委員) 說明: 1. 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調查報告第3頁倒數第4列起,記載調查小組成員為葉毓蘭、郭麗安與吳剛魁3位委員。經查104年4月1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2次會議決議,調查小組成員為程敬閏、葉毓蘭、吳慈恩3位委員(如吳慈恩委員不克擔任,則由呂明蓁委員擔任)。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議決議,聘用吳剛魁委員(因程敬閏委員退出調查小組)。郭麗安委員之調查小組委員身份,顯然未經性平會決議通過。被檢舉人為何未經性平會決議,逕行聘用郭麗安委員?請鈞部明查。 103年12月5日多家媒體報導(見證物1),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系教授楊忠和,參與彰師大社會科學暨體育學院院長遴選時,遭黑函攻擊「沒有學術」、「上課都在罵別人沒有他厲害」等語,事後查出是時任彰師大副校長郭麗安的女兒李碩所為,楊忠和提告指郭女涉嫌教唆,應與李女及涉嫌提供協助的李女男友魏忠誠連帶賠償200萬元,並於校內張貼道歉啟事。李女堅稱當時在彰師大打工,偷聽學生議論楊男參與院長遴選而撰寫信件寄發,與母親及男友無關,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這些言論已對楊忠和造成社會上負面評價,改判李碩須賠償40萬元,還要在學校人事室、運動學系公佈欄張貼道歉啟事3天。檢舉人已於104年10月30日收到楊忠和教授回函,證明該媒體報導屬實。 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程敬閏學務長報告性平會受理窗口接獲檢舉信。104年4月3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議程,提案一之說明,亦記載性平會104年4月17日接獲文藻教師檢舉報告書。檢視調查報告第8頁,檢舉人F師與調查委員之提問與證詞內容,郭麗安委員絕非適當的調查小組委員人選。 2. 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議決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如又接獲與該案有關之檢舉信函,由主任委員交給調查小組。 經查國企管四年級學生蔡宓璇,於104年5月27日寫信(見證物2)給周校長,表達對檢舉人的支持及感謝檢舉人利用課餘給予學生的求職協助,盼學校能夠聽取、判讀不同學生的聲音。該信後段陳述:「學生本分應是尊重並且接受老師的教導方式,當然學生有權向學校反映老師授課的情況,但反映的情況應當在老師有精神方面的狀況異常,否則學生應當尊重老師的教導方式以及成績上的安排。例如:103年上學期,通識教育中心○○○老師在課堂上經常有情緒不穩定之問題,但經過全班三分之二同學的聯署予校長,此份連署單顯然並未有所效用。○老師依然在學校繼續荒唐的授課行為,學生們依然冤望的被當,他是一位對學生有負面衝擊影響並且無益的老師,但學校卻沒有做任何的處置。學校是否應當重新檢視事件以及情況評估的考核標準。」性平會主委是否將此物證,交給性平會與調查小組?請鈞部明查。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3. 檢舉人於93年入文藻服務,之前曾在樹德科大與逢甲大學任教。該性平事件之檢舉人、申請人、疑似受害人與疑似加害人(即這裡的檢舉人),皆與兩校無關。104年6月11日性平會竟決議,依調查小組6月3日提出之要求,函查他校。(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調查處理結果通知書第1頁第14列;第10頁倒數第14列。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調查報告第16頁第2列;第36頁倒數第5列。)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調查小組應循規則向教育部窗口查問,而非自行掃街敲門。檢舉人在該性平事件之涉案,既與該兩校之公共安全無關,亦無委請該兩校調查之必要。此擅自擴權之舉,既有損校譽,亦明顯毀損檢舉人之學術名譽。 4. 文藻外語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民國103年6月7日校務會議通過),規定性平會委員人數為19。104年4月11日至104年6月17日期間,性平會委員人數為18,係因新任教務長陳立言仍出現在專家委員代表欄位,導致委員人數有誤,確實違反當時的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見證物3)。該要點經104年6月17日校務會議修法,名單終於合法。緣此,104年4月11日至104年6月17日期間,性平會對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之任何作為,皆無適法性。被檢舉人係性平會主任委員,對104年6月17日之前違反文藻外語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乙事,應負全責。 [大法官釋字第五0三號解釋:「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憲法救濟審理原則 ] 5. 104年10月2日檢舉人於性平會開會前提交的書面意見,即已指出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議,兩位具法律專長的委員皆請假,該會議僅憑單方面的書面檢舉資料,便初步審酌已有觸犯刑法第228條依職權為猥褻之虞。104年4月21日性平會的知會單載明:「初步審酌已有觸犯刑法第228條依職權為猥褻之虞」,為何4月30日的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要求檢舉人列席說明時,只有「涉及性騷擾」幾字?教育部於99年8月18日發文(台人(二)字第0990129437號),在第三點說明:「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時,學校應依教師法規定,提供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予教評會。」4月17日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議之決議與過程,無法提供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予教評會。檢舉人僅有的被訪談與陳述機會,係在5月15日的第4次調查訪談會議。若檢舉人於4月30日列席說明,檢舉人只知被檢舉「涉及性騷擾」幾字,如何說明?檢舉人既無從說明,教評會豈能有「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 104年10月18日檢舉人收到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調查處理結果通知書與調查報告。檢舉人方知悉該案申請人提供之物證(大多數錄音譯文荒腔走板),檢舉人原先一無所悉、遑論答辯,卻被陳述為該事件行為人之談話內容。顯見被檢舉人在校長任內,文藻外語大學在調查處理此一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未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2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 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證物】 證物1:郭麗安與楊忠和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 證物2:104年5月27日蔡宓璇同學給周校長的信 (skipped) 證物3:性平會之成員於法不合(104年4月11日至104年6月17日) (downloaded from wzu.edu.tw)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