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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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法官指示,將一些照片電子檔與紙本(螢幕列印顯示拍攝時間)呈庭。文藻校長周守民聘請的律師團有意見,否認該物證之形式上真正與實質上真正。理由是「常人均得以電腦軟體修改照片內容,拍攝時間亦可自行修改」,佐以圖片說明。慚愧!我竟然不知,真的是跟不上高科技腳步。也該惶恐,難道我涉嫌偽造文書或偽證嗎?虛心受教,決定遵循該律師團明燈走一趟。 先隨手抓一張照片(DSC_9373),拍攝日期是2016/2/5 下午04:28,見圖一。 複製後更名為DSC_9373-altered,隨即於2017/11/29 下午11:30將新檔案拍攝時間改為2000/2/5 下午04:28,見圖二。成功!律師團所言似乎有理。 滑鼠往下拉,DSC_9373的修改日期是2016/2/5 下午07:14,見圖三。 但是DSC_9373-altered的修改日期則變成2017/11/29 下午11:30,見圖四。 律師團怎會不知道圖三與圖四呢?!耐人尋味。我好有一比:小明從左邊突然打小華一耳光,小華雖痛,閃過的念頭是該不該將右臉頰奉上,瞬間小明的手廢了。只能說 神有在做工,依照 祂的時程進行。律師團不可能笨到不知道圖三與圖四,留這一手,正好示範『就是不給你全貌、斷章取意整死你』之手段。難道是早到的生日禮物嗎?哈利路亞!結論是「拍攝時間可自行修改,但必留痕跡,這基本常識,連 Jong-Shin Wei 這老傢伙都懂。」這小插曲,可充當法律、談判、策略教材,至於神學,我無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