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31, 2015
妳有小格局 我迎一片綠 what a wonderful day to end the year of 2015
我是2004年8月來到文藻外語學院,是國際企業系第一位教師。記得2004年春季先來校園,當時教務長是陳美華,很熱情地接待。面試完,還請助理提供完整的校園導覽 (campus tour)。聘書是2004年8月1日生效,聘期開始之前,當時的校長李文瑞,問我能否提早到校園幫點小忙,我立即答應。(那時,我沒有停車證)
今天是2015年12月31日,校名早改成文藻外語大學,國際企業系也大變身,成為國際企業管理系。有些諷刺的是,如今我被解聘,高層真的很急,要讓我消失。我想,如果她們開餐廳,會催趕客人嗎?如果讓她們管理教堂,又會如何?
中午停好車,警衛跑來竟問:「先生,你是? … 你要找誰?」
心想,不到48小時,我去變臉了嗎?
離開時,警衛收回停車證。
忘記問他,要不要也檢查後車箱?(不尊重老師的校園,我是白癡,才會想進去。還我清白之前,我根本不想去。為了打包個人書籍與遞交申訴書,才不得不進校園。他們派警衛如影隨形跟著我也歡迎。有錢打造電子腳鐐也行。小動作,羞辱不了我,只會讓爆料劇本更精彩。)
這樣的格局與管理藝術,來專業負責營區保全,鐵定不會有阿帕契直昇機事件、洪仲丘命案。留在文藻的老師,也許可以與國防部接洽產學案。
薪水是發到12月31日,聘期是到12月29日,有兩天的落差,學校認真地要我繳回差額。30歲的我,大概會兩手一攤:「Sue me. (去簡易庭告我吧)」
現在的我,只是帶著一絲微笑,在他們準備的簽收單上寫道:
「未繳。請出納組在我的應付帳款(account payable)項下調整。」
這是美好的一天。
http://diary.blog.yam.com/santafair/article/708522
(網路時代真強. 一位與文藻沒有任何淵源的教育界友人,剛傳給我上面這網址。這位作者洪老師,我有印象,那時我擔任系主任,業務上沒啥交集。只記得他長相斯文,帥氣又有自信。看過他在網路(FB?)評論相關事件之文章,這篇則是第一次閱讀。我當它是2016除夕煙火。哈利路亞)
Wednesday, December 30, 2015
身教
評鑑日,走出研究室,陳美華副校長主動打招呼,
我習慣性立即點頭微笑回禮。
不到一秒鐘,
我頓悟這是陳美華。
所以嚴肅地說:我不應該與妳有任何互動的!
副校長竟問:為什麼?
我說:妳是教授。旁邊是一群學生,我要給學生身教示範。
學生繳費,學校就要給她們優質教育,身教,當然是一部份。
我的烏龍案子,這一批高官,竟然不能睜眼辨是非,我打從心底
看不起!
Dec. 29, 2015 認真上完三節課。
沒想到是最後三小時,
同學也能認真參與,
沒有遺憾。
憤怒是要針對魔鬼,
教學是神聖的。
Tuesday, December 29, 2015
Monday, December 21, 2015
單純良善的小行政 vs. 邪惡卻沒實力的大黑手
單純良善的系助,今天小心翼翼地問我,是否馬上就要回家吃自己。應該是她直屬小主管被高層放話、蓄意誤導的結果。
不能怨她,現在年輕人,不是福杯滿溢、生在溫良恭儉讓的書香門第,就是被訓練成乖乖牌。周星馳演的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對她們起不了什麼教化作用。我只有耐性解釋,一切依法行事,我會申訴;如對申訴結果不服、將提再申訴;如對教育部審議再申訴之結果不服、將訴諸行政法院。這場仗,是打定了。提起再申訴之時,全部資料將攤在媒體前。我是衛忠欣,不是洪仲丘。蓋黑布沒用,一把火燒掉它。
結論:校長走人的機率應較大。這正是我努力的目標。
N.B. 小行政捎訊問:「單純良善=笨蛋? 嗚嗚」
當然不是!我一直認為,健康的社會,其組成份子,應是有90%是單純良善公民;1%是邪惡卻沒實力的小人;1%是負責對抗前者的烈士;8%仍在遊走或觀望。
Tuesday, December 15, 2015
媒體的首度接觸
中午接到某媒體電郵,也通了電話。我的案子,如果在校內申訴,仍然無法獲得正義伸張與平反,向教育部再申訴與向行政法庭提告時,應該就是攤在媒體前之合理時機。目前,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我臉書與其他網址張貼的一些資訊,我現在也只是請記者去合法挖寶。
周姓記者表示收到的爆料寫得不清楚,大約是幾個網頁連結。尊重新聞專業,新聞來源不公開,我當然不會問消息來源。不過,這半年來,已經領教到小屁孩劣質學生與極少數高階知識份子,都可以鬼話連篇。我只能告訴記者: 我在網路公開的完整資料有:學生因成績提起申訴被駁回之裁決書全文、我(未經律師)以納稅人身份向教育部檢舉文藻校長之檢舉書全文、兩屆性平會成員名單(周守民、陳美華、蔡清華、陳立言、蔡文隆、陳靜珮、潘存真、蔡振義、張慧美、王欣灤、朱貞品、蔡燕昭、汪莉先、易守箴、陳玉如、葉毓蘭、程敬閏、郭正鵬、林幼雀、陳僅麗、黃芬蘭、陳國泰、賴昭志)、調查小組名單、申復審議小組名單、調查報告部份內容,如https://www.facebook.com/notes/jong-shin-wei/%E6%88%91%E6%80%95%E6%89%93%E4%B8%AD%E6%96%87-%E8%A6%81%E4%B8%80%E5%AD%97%E4%B8%8D%E5%B7%AE%E6%89%93%E6%95%B4%E6%AE%B5%E7%99%BD%E7%99%A1%E9%99%B3%E8%BF%B0-%E6%9B%B4%E7%81%AB%E5%A4%A7/10153196954842129)。至於校長,正是9月2日在南方領袖教育學院講座勞動部陳部長回答後,沒禮貌憤怒羞愧,提著包包走人的那位。很糟糕的身教!
記者更應致電文藻公關室,與那幾位學生。我都有他們的電話號碼備索。沒錯, 我就是要讓這批人, 離開學校黑箱保護傘, 咱們在法院見真章. 高雄地方法院是管轄法院.
Thursday, December 10, 2015
Wednesday, December 09, 2015
the unbelievable simulated job interview (Jan. 2015) I have seen in class in the last 10 year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mNj5mLQD8g&feature=youtu.be
Tuesday, December 08, 2015
文藻外語大學周守民校長涉嫌違法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檢舉報告書
申復審議小組(委員:邱基峻、游美惠、曹玫蓉)竟然視若無睹?!
檢舉報告書全文如下
檢舉人: 衛忠欣 (文藻外語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系專任副教授)
被檢舉人:周守民 (文藻外語大學校長、性平會主任委員)
說明:
1. 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調查報告第3頁倒數第4列起,記載調查小組成員為葉毓蘭、郭麗安與吳剛魁3位委員。經查104年4月1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2次會議決議,調查小組成員為程敬閏、葉毓蘭、吳慈恩3位委員(如吳慈恩委員不克擔任,則由呂明蓁委員擔任)。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議決議,聘用吳剛魁委員(因程敬閏委員退出調查小組)。郭麗安委員之調查小組委員身份,顯然未經性平會決議通過。被檢舉人為何未經性平會決議,逕行聘用郭麗安委員?請鈞部明查。 103年12月5日多家媒體報導(見證物1),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系教授楊忠和,參與彰師大社會科學暨體育學院院長遴選時,遭黑函攻擊「沒有學術」、「上課都在罵別人沒有他厲害」等語,事後查出是時任彰師大副校長郭麗安的女兒李碩所為,楊忠和提告指郭女涉嫌教唆,應與李女及涉嫌提供協助的李女男友魏忠誠連帶賠償200萬元,並於校內張貼道歉啟事。李女堅稱當時在彰師大打工,偷聽學生議論楊男參與院長遴選而撰寫信件寄發,與母親及男友無關,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這些言論已對楊忠和造成社會上負面評價,改判李碩須賠償40萬元,還要在學校人事室、運動學系公佈欄張貼道歉啟事3天。檢舉人已於104年10月30日收到楊忠和教授回函,證明該媒體報導屬實。 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程敬閏學務長報告性平會受理窗口接獲檢舉信。104年4月3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議程,提案一之說明,亦記載性平會104年4月17日接獲文藻教師檢舉報告書。檢視調查報告第8頁,檢舉人F師與調查委員之提問與證詞內容,郭麗安委員絕非適當的調查小組委員人選。
2. 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議決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如又接獲與該案有關之檢舉信函,由主任委員交給調查小組。 經查國企管四年級學生蔡宓璇,於104年5月27日寫信(見證物2)給周校長,表達對檢舉人的支持及感謝檢舉人利用課餘給予學生的求職協助,盼學校能夠聽取、判讀不同學生的聲音。該信後段陳述:「學生本分應是尊重並且接受老師的教導方式,當然學生有權向學校反映老師授課的情況,但反映的情況應當在老師有精神方面的狀況異常,否則學生應當尊重老師的教導方式以及成績上的安排。例如:103年上學期,通識教育中心○○○老師在課堂上經常有情緒不穩定之問題,但經過全班三分之二同學的聯署予校長,此份連署單顯然並未有所效用。○老師依然在學校繼續荒唐的授課行為,學生們依然冤望的被當,他是一位對學生有負面衝擊影響並且無益的老師,但學校卻沒有做任何的處置。學校是否應當重新檢視事件以及情況評估的考核標準。」性平會主委是否將此物證,交給性平會與調查小組?請鈞部明查。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3. 檢舉人於93年入文藻服務,之前曾在樹德科大與逢甲大學任教。該性平事件之檢舉人、申請人、疑似受害人與疑似加害人(即這裡的檢舉人),皆與兩校無關。104年6月11日性平會竟決議,依調查小組6月3日提出之要求,函查他校。(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調查處理結果通知書第1頁第14列;第10頁倒數第14列。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調查報告第16頁第2列;第36頁倒數第5列。)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調查小組應循規則向教育部窗口查問,而非自行掃街敲門。檢舉人在該性平事件之涉案,既與該兩校之公共安全無關,亦無委請該兩校調查之必要。此擅自擴權之舉,既有損校譽,亦明顯毀損檢舉人之學術名譽。
4. 文藻外語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民國103年6月7日校務會議通過),規定性平會委員人數為19。104年4月11日至104年6月17日期間,性平會委員人數為18,係因新任教務長陳立言仍出現在專家委員代表欄位,導致委員人數有誤,確實違反當時的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見證物3)。該要點經104年6月17日校務會議修法,名單終於合法。緣此,104年4月11日至104年6月17日期間,性平會對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之任何作為,皆無適法性。被檢舉人係性平會主任委員,對104年6月17日之前違反文藻外語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乙事,應負全責。 [大法官釋字第五0三號解釋:「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憲法救濟審理原則 ]
5. 104年10月2日檢舉人於性平會開會前提交的書面意見,即已指出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議,兩位具法律專長的委員皆請假,該會議僅憑單方面的書面檢舉資料,便初步審酌已有觸犯刑法第228條依職權為猥褻之虞。104年4月21日性平會的知會單載明:「初步審酌已有觸犯刑法第228條依職權為猥褻之虞」,為何4月30日的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要求檢舉人列席說明時,只有「涉及性騷擾」幾字?教育部於99年8月18日發文(台人(二)字第0990129437號),在第三點說明:「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時,學校應依教師法規定,提供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予教評會。」4月17日性平會第1次臨時會議之決議與過程,無法提供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予教評會。檢舉人僅有的被訪談與陳述機會,係在5月15日的第4次調查訪談會議。若檢舉人於4月30日列席說明,檢舉人只知被檢舉「涉及性騷擾」幾字,如何說明?檢舉人既無從說明,教評會豈能有「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 104年10月18日檢舉人收到校園性別事件1040408案調查處理結果通知書與調查報告。檢舉人方知悉該案申請人提供之物證(大多數錄音譯文荒腔走板),檢舉人原先一無所悉、遑論答辯,卻被陳述為該事件行為人之談話內容。顯見被檢舉人在校長任內,文藻外語大學在調查處理此一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未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2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 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證物】
證物1:郭麗安與楊忠和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
證物2:104年5月27日蔡宓璇同學給周校長的信 (skipped)
證物3:性平會之成員於法不合(104年4月11日至104年6月17日) (downloaded from wzu.edu.tw)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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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我揭露資訊嗎
同學問: 可以自我揭露資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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